(来源:小康金融)
事项:
31日,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观点:
此项指引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重要的配套文件。我们梳理以下关键要点:
基本原则: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核心要素: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持续性。约束性方面,基金管理人负责选取业绩比较基准并采取措施管理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持续性方面,业绩比较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权责关系上,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决定。
基准构成:可选单一要素或组合要素基准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纳入范围较广,可以包括股票类、债券类、基金类、商品类、多资产等各类指数、合约价格、利率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明确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中选取基准要素,同时对于投资有更强约束: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与权重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对于投资的相关规定。
设立投资纠偏机制,多维度对偏离度加强管控。《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风格的稳定性管理,指定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部门监测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防范基金风格漂移。明确了偏离度管控的主体责任,将纠偏的核心职责留给了基金公司内部,明确内部监督、内部问责,同步提高了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内部控制进一步加强。同时在信披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需说明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持续监测偏离度,预计长期负阿尔法的产品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因素,针对不同基金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的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指标预警的,原则上应进行调整。
整体看,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充分考虑了主动管理的投资灵活性,未提出针对偏离度的唯一的硬性监管指标,因此这一举措显著降低了此前对于公募基金定价能力的担忧。
再次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薪酬挂钩,机制并未发生太大变化,延续此前《行动方案》的整体要求。同时,中国证监会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
作为外部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托管机构的监督职责被进一步明确。明确托管人应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对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
过渡期安排:一年调整时间。自该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变更基准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
今年以来,已有多只基金调整业绩基准,预计在管产品基准调整将稳妥有序推进。今年以来,主动权益基金超额收益得到显著改善:以2023年至今的收益数据为例(考虑长周期考核的要求),普通股票型、偏股混合型、灵活配置型主动产品跑赢比较基准的比例分别为49%、41%、46%;2025年至今的跑赢比例分别为:77%、79%、74%。
风险提示:此次政策文件为征求意见稿,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